2011年外貿貿易術語有變
訪問量:1976次 日期:2011年04月12日歷次修訂 適應形勢變化
《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中,為適應不斷變化的貿易形勢,先后歷經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訂。
20世紀50年代末期,針對西歐與東歐國家和前蘇聯以及東歐國家與前蘇聯之間盛行邊境交貨及進口國目的地交貨的貿易實務 ,國際商會于1967年補充了邊境交貨( DAF )和完稅后交貨( DDP )兩種貿易術語 。
又鑒于航空運輸貨物的情況日益普遍,于1976年增訂了機場交貨( FOB AirPort)術語,適用范圍再次擴大。
隨著集裝箱運輸方式的發展,多式聯運應運而生,門至門的交貨方式已逐漸被世界各地廣泛采用。為配合此種國際貿易的需要,國際商會于198O年增訂了貨交承運人( FCA )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的 FOB 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里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過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多式聯運)繼續運輸。報關員考試網
1990年,電子資料交換系統在國際貿易中被日益頻繁應用,越來越多的交易通過電子計算機通訊聯絡來處理。為了適應這種形勢,聯合國設計制定了《聯合國貿易資料指南》、《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資料交換規則》和《電訊貿易資料交換實施統一規則》。同時,國際海事委員會在1990年第3屆大會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在這種情況下,以電子單證代替紙質單證將成為全球貿易的潮流,從而使 單證 傳遞迅速準確,方便于國際貿易。因此,1990年修訂的《通則》中明確規定在賣方必須提供商業發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單證時,可提供“相等電子單證”,以替代紙質單據。
1999年,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全球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三大變化意在解決THC
據報道,此次最新修訂的《通則》主要有三大變化。
首先,將原來的13個貿易術語減至11個,創設DAT和DAP兩個新術語,取代DAF、DES、DEQ和DDU。由原來的四組術語減為兩組用語,分別是適用于所有運輸方式的用語,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適用于水路運輸的用語,包括FAS、FOB、CFR、CIF。
業內人士稱,DAT和DAP兩個新術語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碼頭處理費(THC)的責任方?,F時常有買方在貨物到港后,投訴被要求雙重繳付碼頭處理費,一是來自賣方,一是來自船公司,而新通則明確了貨物買賣方支付碼頭處理費的責任。
第二,在2010新《通則》指導性解釋中,要求貨物的買方、賣方和運輸承包商有義務為各方提供相關資訊,知悉涉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能否滿足安檢要求。此舉將幫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運載的貨物有否觸及危險品條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關安全文件下,船舶貨柜中藏有違禁品。
《通則》亦因國際貿易市場的電子貨運趨勢,指明在貨物買賣雙方同意下,電子文件可取代紙質文件。
第三,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通則》中,不再有“船舷”的概念。換言之,在原先的FOB、 CFR 和 CIF 術語解釋中“船舷"的概念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裝上船”(placed on board)。之前關于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在新術語環境下變化為“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風險”。
無強制性業界反應冷淡
此次新頒的《通則》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首次修訂,也是中國專家代表首次參與該規則的修訂。此前的版本已被廣為傳用,FOB、CIF等國際貿易術語已深入人心,此次修訂實行本該是一件較為重大的事情,然而經記者多方訪問,事實卻是業界對此反應冷淡。
國家海關總署負責統計外貿數據的人士甚至不知道有這件事,經記者解釋后評論說:“這是屬于國際 貿易實務方面的內容,我們的研究和分析不涉及這方面的內容。個人認為,這對貿易的總量和流向都不會有影響,只是交易規則的變化(或者說是針對具體合同條款的更好的約定),應該是技術層面的東西,不是左右貿易的因素!”
中遠集運也有人士認為,修訂后的《通則》對航運的影響比對貿易的影響更小。至于是否真如媒體報道得那樣能改善目前的THC糾紛,擔任了幾十年船長的劉有鐘并不樂觀:“新通則中有一項規定:‘DAT規定,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似乎到了目的地,賣方就可以不用承擔風險和費用了,包括THC,對此,船公司可以說:箱子還在你車上,你能說你到了嗎,如果你認為到了目的地,那你就留在碼頭上等吧,如果要喝水吃飯再把車拉出去,我們歡迎你再開回來,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呀,如果船到了,輪到你裝船時,我們會打你手機叫你?!?/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