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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業務

訪問量:1857次   日期:2011年05月10日
 一、提單的簽發 
  1.提單簽發人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提單可以由承運人授權的人簽發。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
  可見,提單的簽發人包括承運人、承運人的代理人和船長。各國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都規定船長是承運人的當然代理人,不需經承運人的特別授權便可簽發提單。但如提單由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則代理人必須經承運人的合法授權委托。未經授權,代理人是無權簽發提單的。
  2.提單簽發的地點和日期 
  提單簽發的地點應當是貨物的裝船港。提單簽發的日期應當是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并且與大副簽署的收貨單簽發的日期相一致。
  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提單簽發的日期非常重要。因為只有將貨物裝船后,才能辨別所裝貨物外表狀況是否良好,件數是否與申報數字相符;同時由于貨物的裝運期限都是買賣雙方事先約定的,而且信用證也規定了貨物的裝船期限,把簽發提單的日期看作是貨物已裝船完畢的日期,也就是賣方向買方的交貨日期。如果貨物裝船日期一旦超過規定時間,就可能遇到買方在目的港拒收貨物并請求賠償損失和銀行拒付貨款的問題。如果提單簽發日期提前于貨物裝船完畢日期,甚至貨物未裝船就簽發已裝船提單,這就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也有可能構成對第三者的欺詐行為,而引起收貨人拒絕提貨,進而提出索賠。
  提單的簽發是根據大副簽署的收貨單,在與提單記載的各項內容核對無誤后才簽發的。如果收貨單上有批注,則提單簽發人就應如實轉批在提單上。
  3.提單的份數
  提單有正本提單和副本提單之分。副本提單只用于日常業務,不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提單是一式幾份,以防提單的遺失、被竊或遲延到達或在傳遞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滅失。各國海商法和航運習慣都允許簽發數份正本提單,并且各份正本提單都具有同等效力,但以其中一份提貨后,其他各份自動失效。
  由于正本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可以流通和轉讓,因此,承運人為防止出現利用多份正本提單進行損害提單當事人利益的非法活動,一是要求收貨人憑承運人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在目的港提貨,二是所有正本是在提單上注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簽署本提單一式*份,其中一份經完成提貨手續后,其余各份失效”等內容。上述注明的原因:
  (1)使提單的合法受讓人了解全套正本提單的份數,防止流失在外引起糾紛,保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
  (2)因信用證通常都規定必須以全套正本提單向銀行辦理結匯。
  (3)在變更卸貨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全套正本提單。
  這樣在提單上注明了正本提單的份數后,就可使接受提單結匯的銀行和在變更卸貨港交付貨物的船公司的代理人,了解用以辦理結匯和提取貨物的提單是否齊全。
  副本提單的份數視需要而定。雖然它沒有法律效力,不能據以提貨,但卻是裝運港、中轉港及目的港的代理人和載貨船舶不可缺少的補充貨運文件,可以補充艙單上不足的內容和項目。
  承運人只能在目的港向持有正本提單的人交付貨物,如果承運人在目的港以外或向其他人交付了貨物,則應向持有正本提單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提單的更正和補發
  1.提單的更正

  (1)提單簽署前的更正
  在實際業務中,提單通常是在托運人辦妥托運手續后,貨物裝船前,在繕制有關貨運單證的同時繕制的,在貨物裝船后,這種事先繕制的提單有下列原因需要更正:
  ①事先繕制的提單,與實際裝載情況不符需要更正;
  ②貨物裝船后,可能發現托運人申報材料的錯誤而需要更正;
  ③信用證要求的條件有所變更; 
  ④由于其他原因,托運人提出更正提單內容的要求。
  在上述情況下,承運人或代理人通常都會同意托運人提出的更正要求。
  (2)提單簽署后的更正
  貨物已裝船,提單已簽署,托運人提出提單更正的要求,這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考慮各方面的關系后,在不妨礙其他提單利害關系人利益,不影響承運人的交貨條件的前提下,征得有關方面同意,更改并收回原簽提單。因更改提單內容而引起的損失和費用,則應由提出更改要求的托運人負擔。如果提出提單更改時船舶已開航,應立即電告船長作相應的更改。
  2.提單的補發
  如果提單遺失,托運人要求補發時,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正本提單結匯后,在寄送途中遺失。這情況一旦發生,收貨人可在目的港憑副本提單和具有信用的銀行出具保證書提取貨物,并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聲明提單作廢,而無須另行補發提單。
  (2)提單在結匯前遺失。這時應由托運人提供書面擔保,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補簽新提單并另行編號。同時把有關情況轉告承運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并聲明原提單作廢,以免發生意外糾紛。
  三、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有關問題
  1.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流轉程序

  (1)出口商按信用證的要求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后取得提單。我國《海商法》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
  (2)出口商交單議付。出口商在從承運人處取得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提單后,應及時到結匯銀行議付。如果出口商在貨物裝船后延滯很久才交單議付,進口商就可能因未能及時取得提單而遇到麻煩。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運輸單據到期日的限制,除規定一個交單到期日外,每份要求提供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還應規定一個從裝運日期后必須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特定期間。如無此期間的規定,銀行將不接受遲于裝運日期21天后提交的單據。在任何情況下,單據必須不遲于信用證到期日提交。
  (3)結匯銀行將提單等單證寄給開證行。
  (4)收貨人到開證行付款贖單。
  (5)收貨人交單提貨。貨物到目的港后,收貨人應將提單交船方或其代理人換取提貨單,憑提貨單提貨。在鄰近國家的貿易中、常會出現貨物比提單先到的情況。此時,進口商只好憑提單副本加銀行保函提貨。
  2.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
  到當地商場買東西的“貨物買賣”常常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雙方當面交付。而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遠隔重洋,相距千萬里,不可能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交易。假如貨物從甲國海運到乙國需30天,甲國出口商若先發貨30天后,乙國進口商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甲國出口商要30天以后才能得到貨款,承擔30多天的風險;若乙國進口商先付款,甲國出口商收到貨款后再發貨,進口商就要承擔30多天的風險。不論哪一方先付貨或先付款除承擔風險外,還有30多天資金停滯周轉,造成財務上的困難,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是由雙方銀行進行資金融通,通過跟單信用證解決上述矛盾而便利國際貿易。通常的做法是貿易合同簽訂后,由乙國進口商申請其銀行向出口商當地銀行簽發信用證,規定在各項商務單證按要求齊備的情況下,由出口商當地銀行憑證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然后將全套單證寄到進口商開證銀行,由進口商付款買到全套單證憑以提貨。進口商銀行與出口商進行結算。這樣就將貨物買賣通過銀行變成為單據買賣。提單以貨物收據、物權憑證和運輸合同證明的作用在單證買賣中起著重要作用。信用證對此也對提單有嚴格的規定,例如清潔提單、全套正本提單、裝船提單以及提單簽發后限期結匯等等。單證買賣不但大大減少了買賣雙方的風險,加速了資金周期,而且還提供了短期信貸和資金融通,既方便又可靠,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在跟單信用證的支付中,提單起著重要的作用。為了維護提單的法律地位和便利提單的轉讓,各國國內法和國際公約都制定了相應條款,給予法律保障。
  3.當前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偽造提單。貨物未裝運,出口商偽造提單向銀行議付貨款,銀行照慣例只從各種單據表面情況確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對于提單是否偽造一般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國際貿易中,國際商會所規定的3種基本貿易單證:賣方發票(Shipper|s Invoice)、裝船提單(Shipped Bills of Loading)和保險單(Police)均極容易作偽。其中賣方發票最容易,而偽制裝船提單亦不難,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單,填好后加假簽名即可獲得。保險單方面,只要付出很少的保險費即可獲得,保險公司方面在收取保險費時亦不管你是否有貨裝上船。只憑著這一套單證,可根據信用證到銀行結匯,進行商業欺詐。我國某港利用假提單運空箱騙取退稅的案子也已發生。 
  對付偽造提單,確實困難,當然可以向偽造者追究刑事責任,而偽造者往往作案后逃之夭夭,難以歸案。
  (2)倒簽提單。承運人接受托運人的保函倒簽提單日期,使出口商能夠在信用證規定期限內順利結匯而獲得貨款。如果貿易市場穩定,貨物遲到時間不長,往往平安無事皆大歡喜,但是貨物跌價或應節商品貨物遲到可能會給進口商造成極大的損害。他只要向裝貨港當局了解一下就很容易查出。銀行雖在港口,只核對單證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可照例不需作任何調查順利結匯。但必須指出:倒簽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合伙對收貨人的瞞騙行為,不會受法律保護。貨運代理人千萬不可出保函,協助出口商弄虛作假,而應積極同各方聯系,保證裝船期,或使信用證上的裝船期展期。
  (3)銀行擔保提貨。目前的國際貿易中,有些出口商為了急于銷售商品在貨物發運后要求進口商的開證行簽發遠期信用證,出口商憑此寄送提單。在這種交易中,往往貨物到港而收貨人沒有提貨單,只好憑銀行擔保提貨。此時,如果因貨物質量、價款糾紛導致進口商拖延簽發信用證,出口商就可以憑手里的提單向承運人要貨,造成承運人的極大困難。切記,盡量不讓進口商憑銀行擔保提貨。
  隨著海上運輸速度的提高,提單往往比貨遲抵目的港,特別是一些近洋貨運,很多貨抵港時收貨人仍未收到提單,所以憑銀行擔保提貨的現象時有發生,應引起足夠重視。
  四、提單的背書轉讓
  所謂背書轉讓是轉讓人在提單的背面寫明受讓人,并簽名的轉讓手續。按照背書的方法區分,背書分為記名背書、指示背書、選擇不記名背書和空白背書(不記名背書)四種。
  1、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也稱完全背書,是背書人(轉讓人)在提單背面寫明被背書人(受讓人)的姓名,并由背書人簽名的背書形式。
  2、指示背書
  指示背書是背書人在提單背面寫明“指示”或“某某指示”字樣,并不寫明特定受讓人,由背書人簽名的背書形式。
  3、選擇不記名背書 
  這種背書形式是背書人在提單背面既特指某一受讓人,同時又指明可以以提單持有人作為受讓人,即以“某某或持有人”形式表示受讓人,并由背書人簽名的背書形式。
  4、空白背書 
  空白背書則指在提單背書中不記載任何受讓人,只由背書人簽名的背書形式。
  在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是指示提單的條件下,只要經過背書都可以轉讓。如果所簽發的提單是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應以托運人為第一背書人;如果是記名指示提單,或選擇指示提單,則第一背書人應是提單中指名的指示人,即“某某指示”或“某某或指示”中的“某某”應為第一背書人。
  空白背書不需背書即可轉讓。轉讓時,背書人不需要在提單上寫明受讓人,只要在提單背面簽字即可。
  采用完全背書的背書形式時,必須連續背書才能連續轉讓,而采用空白背書形式時,則不需要連續背書即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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