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的性質
訪問量:1816次 日期:2011年05月10日一般說來,貨物裝船后才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表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但是在實際業務中,貨物裝船后,根據負有監督裝貨責任的船上大副簽發的大副收據;而海上集裝箱運輸是由港站簽發的場站收據正本,作為承運人接管貨物或貨物裝船的收據。提單是根據大副收據或場站收據而來,記載了大副收據或場站收據的內容,所以提單也具有了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貨物裝船的收據的作用。雖然大副收據或場站收據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原始收據,但它們僅作為船務單證或稱為運輸單證;而托運人最終所要取得的不是船務單證,而是能夠用于結匯、收貨人憑以提取貨物和商業流通的提單。因此,提單既屬船務(或運輸)單證,又屬商務(業)單證。
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由于國際貿易中習慣地將貨物裝船象征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于是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時間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實際操作中,托運人取得已裝船提單,即可到銀行結匯而獲得貨款。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必要的。
2.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
班輪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運人持托運單或訂艙委托書(單)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處訂艙,可稱謂“要約”。如果承運人可以滿足托運人的要求,接受訂艙,確定船名、航次、提單號,并在裝貨單上簽章,可謂“承諾”,即認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承、托雙方就是根據此約定來安排貨物運輸的,如果發生爭議,當然也應以這種約定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而提單是在貨物裝船后取得的,或者說提單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取得的。但是托運單或訂艙委托書(單)沒有規定承、托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提單背面的條款卻規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認是解決班輪貨物運輸爭議的依據。但按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并不完全具備經濟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而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面擬定的,甚至提單簽發,托運人根本沒有看,就去銀行結匯。實踐中,更有甚者,從事國際貿易業務多年,而不了解提單究竟有哪些條款,作了哪些規定。所以,承運人簽發提單,只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已經訂立的證明,如果承、托雙方除提單外并無其他協議或合同,那么提單就是訂有提單上條款的合同的證明。
如果托運人與承運人訂有運輸合同,承、托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合同為依據;但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卻按提單條款辦理,此時提單就是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承運人與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提單規定確定。”
3.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根據提單的定義,承運人要按提單的規定憑提單交貨,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提單持有人,不論是誰,只要他能遞交提單,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他不會過問其提單來自何方,甚至不會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單。所以,提單的持有人就是物權的所有人,充分體現出提單是一張物權憑證,除法律有規定外,提單可以轉讓和抵押。
為了加速商品流轉和便利資金籌措的需要,國際貿易中出現了“單證買賣”。單證持有人只要將代表一定財產或資產的單證轉讓給他人,就意味著該財產或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讓與人便可及時獲得價款,以加速資金周轉。提單既然是物權憑證,為適應上述的需要,除不可轉讓的提單外,經背書就可以買賣轉讓,這在國際貿易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提單的轉讓是受到一定的條件限制:一是提單的轉讓必須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前才有效,如果承運人憑一份提單正本交付了貨物,其余的幾份也就失去了效力,提單則不能再行轉讓;二是提單持有人必須在貨物運抵目的港的一定時間內,與承運人洽辦提貨手續;三是由于貨物過期不提,即視為無主,承運人可對不能交付的貨物行使處分權,從而限制了提單作為物權憑證的效力?! ?
提單除上述的性質與作用外,在業務聯系、費用結算、對外索賠等方面都有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