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要熟記的時間
訪問量:2445次 日期:2011年05月12日24小時:海關對走私嫌疑人扣留時間,特殊可延長至48小時
24小時:出口貨物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24小時:進境船舶報關,應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或抵達口岸后24小時內申報。如果不能及時提供齊全的載貨清單,出具保函后,應卸貨后的24小時以內補齊交給海關。出境時,應在駛離口岸前24小時通知海關(如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應在抵達口岸時),辦理出口岸手續。
3日:海關發現進出境貨物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的,應制作扣留憑證送達收(發)貨人,并書面通知權利人,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書面申請的海關予以扣留。
3日:辦理出口退關手續時,應自得知貨物未裝上運輸工具并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申請。如果已繳納出口稅,可以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
5日:納稅人應自海關簽發噸稅繳納書之日起5日內繳清噸稅,并由海關簽發船舶噸稅執照。
5天: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理人應在每一個月的前5天將上月進出庫及結存情況向海關核報。
5天:保稅倉庫經營人應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關報送"收、付、存月報表"。
5天:提前報關的進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早報之日起5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提前報關的出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手續。
7日: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貨物未侵犯權利人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憑單送達之日起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提出異議的,由海關通知權利人或代理人,他們在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有權將侵權爭議提請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7天,納費人應當自海關簽發手續費繳納證次日起7天內向海關繳納手續費,逾期按日征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起征點為10元,10元以下免于征收。
10日: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損毀的,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報告。
10日:加工區之間貨物的往來,不能按轉關運輸辦理的,轉入區海關向收貨人收取保證金。貨物運入轉入區經海關核對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
14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之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未申報的,自申報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的滯報金,起點為人民幣10元。超過3個月海關將依法變賣貨物。1年內如申請,可以返還變賣所剩金額。
14日:轉關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天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手關手續。逾其按規定征收滯報金。
14日:辦理直接退運手續時,如果屬于應領取許可證件的進口貨物,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如果因錯發、錯運請求直接退運,應當在向海關正式申報前或海關確定查驗前提出書面申請(已申報或已決定查驗的,在海關查驗并確認為錯發、錯運后提出);其他貨物,應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或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15日: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應15日內向海關說明。海關在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內補發。
15日:保稅工廠或保稅集團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海關報送報表。
15日:海關將在扣留嫌疑貨物之日起15日內開始調查。
20天:擔保期不得超過20天,特殊情況下可海關申請延期。
1個月:外資企業出資并在有關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1個月內向海關提交驗資報告。否則海關將撤銷減免稅登記。
1個月: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時限,經營加工貿易的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運后一個月內申請核銷。加工裝配合同、進料對口合同以出口交貨的最后期限為合同期;進料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保稅集團加工貿易合同以海關核發《登記手冊》之日起1年為合同期,也是手冊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運早于合同期的,應當在出運后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銷;遲于合同期,應當在合同到期1個月內申請核銷。
2個月:出口加工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辦公用品等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復運進區。特殊情況下不能運回的,應于期滿前7天內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個月: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