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基本險
訪問量:2120次 日期:2011年05月17日平安險的承保范圍,包括除了由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以外的海上風險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具體包括:
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由于運輸工具遭遇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措施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運輸工具遭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按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的承保范圍,包括海上風險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即在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上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
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包括水漬險的所有責任,還包括由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上述基本險承保責任的起訖,采用國際保險業通用的‘倉至倉條款”(W/W Clause)。該條款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到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為止。如未抵達上述目的地,則在貨物于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6O天為止。在上述6O天內如再需轉運,則開始轉運時保險責任終止。
上述基本險還規定了下列除外責任(Exclusions):
(l)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屬于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