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的到達和交付的相關知識
訪問量:2650次 日期:2011年05月17日收貨人憑到貨通知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委托他人提貨時,憑到貨通知單和貨運單指定的收貨人及提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收貨人應予提供。
承運人應當按貨運單列明的貨物件數清點后交付收貨人。發現貨物短缺、損壞時,應當會同收貨人當場查驗,必要時填寫貨物運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收貨人提貨時,對貨物外包裝狀態或重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查驗或者重新過秤核對。
收貨人提取貨物后并在貨運單上簽收而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貨物已經完好交付。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與貨運單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貨物中夾帶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品和危險物品時,承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出發站停止發運,通知托運人提取,運費不退。
(二)在中轉站停止運送,通知托運人,運費不退,并對品名不符的貨件,按照實際運送航段另核收運費。
(三)在到達站,對品名不符的貨件,另核收全程運費。
貨物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14日無人提取,到達站應當通知始發站,征求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理意見;滿60日無人提取又未收到托運人的處理意見時,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
對無法交付貨物,應當做好清點、登記和保管工作。
凡屬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物品、貴重物品及珍貴文史資料等貨物應當無價移交國家主管部門處理;凡屬一般的生產、生活資料應當作價移交有關物資部門或商業部門;凡屬鮮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難的物品可由承運人酌情處理。如作毀棄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經作價處理的貨款,應當及時交承運人財務部門保管。從處理之日起90日內,如有托運人或收貨人認領,扣除該貨的保管費和處理費后的余款退給認領人;如90日后仍無人認領,應當將貨款上交國庫。
對于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應當通過始發站通知托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