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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物包裝鑒定的有關規定

訪問量:2170次   日期:2011年06月09日
    海運出口危險貨物所用包裝容器的生產廠要向商檢機構辦理登記,并必須按《國際海運危規》的要求組織生產,建立檢驗制度,配備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加強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在生產檢驗合格的基礎上,向商檢機構申請包裝性能鑒定。申請時應提供包裝容器的產品標準、工藝規程和廠檢結果,經商檢機構鑒定合格后,工廠應按照報驗的設計、工藝和材質規格組織生產。如有變動,應及時重新申請鑒定。鑒定周期一般為6個月,產品質量穩定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一年;產品質量尚不穩定的,適當縮短周期;問題嚴重的應限期改進。
   在鑒定周期內,商檢機構負責抽查。商檢機構根據不同條件和需要,對申請性能鑒定的包裝容器采取逐批檢驗、定期檢驗和不定期抽驗等不同方式,對合格產品簽發包裝性能鑒定結果單。
   危險貨物生產廠憑商檢機構出具的包裝容器性能鑒定結果單,并按《國際海運危規》要求使用包裝容器。商檢機構在接受使用鑒定的申請后,經鑒定合格簽發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經營部門憑商檢機構出具的使用鑒定結果單驗收危險貨物,港務部門憑鑒定結果單安排危險貨物裝運出口,并按規定進行現場檢查。如果貨物需分批出運,可由港務部門在鑒定結果單正本上逐批核銷。
   外貿合同規定或貿易關系人要求出具包裝檢驗證書時,可憑包裝鑒定結果單向所在地商檢機構換取檢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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