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常識
訪問量:1874次 日期:2011年03月16日 一.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二.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1.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險(All Risk-A.R.)三種。
(1)平安險的責任范圍:
①被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被保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遠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貨物可視為一整批。
②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
③在運輸工具已經發性意外事故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損失。
④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⑤被保人對遭受承保范圍內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⑥運輸工具遭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⑦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⑧運輸合同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2)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貨物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的,還負責被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附加險別是基本險別責任的擴大和補充,它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加險。一般加險有11種,它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險(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滲漏險(Rish of Leakage),混雜、沾污險(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險(Risk of Odour),受潮受熱險(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鉤損險(Hook Damage Risk),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銹損險(Risk of Rust)。
特殊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liure to Deliver Risk),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黃曲霉素險(Aflatoxin Risk),賣方利益險(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貨物到港九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罷工險(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三.保險的責任期限。按照國際保險業的習慣,基本險采用的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遠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超過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后60天。一般附加險均已包括在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內,凡已投保一切險的就無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險,但應當說明一切險并非一切風險造成的損失均予負責。特殊附加險的海運戰爭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由于上達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對原子彈、氫彈等熱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期限以水面危險為限,即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離海輪或駁船為止;如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到目的港的當天午夜起算滿15天,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保險條款還規定,在投保戰爭險前提下,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
四.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指保險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一般都有屬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須特約承保的風險。為了明確保險人承保的責任范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對海運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有下列五項: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②各地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③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以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④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⑤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及其險外責任。空運、陸運、郵運保險的除外責任與海運基本險別的險外責任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