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方式-集中托運
訪問量:1721次 日期:2011年03月22日與貨運代理人不同,集中托運人的地位類似多式聯運中的多式聯運經營人。他承擔的責任不僅僅是在始發地將貨物交給航空公司,在目的地提取貨物并轉交給不同的收貨人,集中托運人承擔的是貨物的全程運輸責任,而且在運輸中具有雙重角色。他對各個發貨人負貨物運輸責任,地位相當于承運人;而在與航空公司的關系中,他又作為被視為集中托運的一整批貨物的托運人。
集中托運作為最主要的一種航空貨運方式有著鮮明的特征,同時也給托運人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主要表現在:
1.由于航空運費的費率隨托運貨物數量增加而降低,所以當集中托運人將若干個小批量貨物組成一大批出運時,能夠爭取到更為低廉的費率。集中托運人會將其中一部分支付目的地代理的費用,另一部分會返還給托運人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其余的作為集中托運人的收益。
2.集中托運人的專業性服務也會使托運人收益,這包括完善的地面服務網絡,拓寬了的服務項目,以及更高的服務質量。
3.因為航空公司的主運單與集中托運人的分運單效力相同,集中托運形式下托運人結匯的時間提前,資金的周轉加快。
但是,集中托運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是指:
1.貴重物品、活動物、危險品、外交信袋等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不得采用集中托運的形式。
2.由于集中托運的情況下,貨物的出運時間不能確定,所以不適合易腐爛變質的貨物、緊急貨物或其他對時間要求高的貨物的運輸。
3.對書本等可以享受航空公司優惠運價的貨物來講,使用集中托運的形式可能不僅不能享受到運費的節約,反而使托運人運費負擔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