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單(Sea Waybill)的概念與區別
訪問量:1898次 日期:2011年03月22日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和聯系
1、提單是貨物收據、運輸合同、也是物權憑證,海運單只具有貨物收據和運輸同這兩種性質,它不是物權憑證。
2、提單可以是指示抬頭形式,通地背書流通轉讓:海運單是一種非流能性單據,海支單上標明了確定的收貨人,不能轉讓流通。
3、海運單和提單都可以作成"已裝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備運"(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運單的正面積各欄目格式和繕制方法與海運單提單基本相同,只是海運單收貨人欄不能做成指示性抬頭應繕制確定的具體收貨人。
4、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和承運人憑提單提貨和交貨,海運單上的收貨人并不出示海運單,僅憑提貨通知或其身份證明提貨,承運人憑收貨人出示適當身份證明交付貨物。
5、提單有全式和簡式提單之分,而海運單是簡式單證,背面不列詳細貨運條款但載有一條可援用海運提單背面內容的條款。
6、海運單和記名提單(Straight B/L),雖然都具名收貨人,不作背書轉讓,但它們有著本質的不同,記名提單屬于提單的一種,是物權憑證,持記名提單,收貨人可以在 提貨卻不能憑海運單提貨。
使用海運單的好處
海運單僅涉及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程序簡單,操作方便,有利于貨物的轉移。
首先,海運單是一種安全憑證,它不具有轉讓流通性,可避免單據遺失和偽造提單所產生的后果。
其次,提貨便捷、及時、節省費用,收貨人提貨無須出示海運單,這既解決了近途海運貨到而提單未到的常見問題,又避免了延期提貨所產生的滯期費、倉儲費等。
再次,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擴大海運單的使用,可以為今后推行EDI電子提單提供實踐的依據和可能。
海運單的使用
1、跨國公司的總分公司或相關的子公司間的業務往來。
2、在賒銷或雙方買方付款作為轉移貨物所有以的前提條件,提單已失去其使用意義。
3、 往來已久,充分信任,關系密切的伙伴貿易間的業務。
4、無資金風險的 家用的私人物品,商業價值的樣品。
5、在短途海運的情況下,往往是貨物先到而提單未到,宜采用海運單。
海運單的不足及解決辦法
海運單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為此,國際海事委員會制訂并通過了《海運單統一規則》。
海運單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 方面:
1、進口方作為收貨人,但他不是運輸契約的訂約人,與承運人無契約關系,如果出口方發貨收款后,向承運人書面提出變更收貨人,則原收貨人無訴訟權。
2、《海運單統一規則》第三條規定:"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不僅代表自己,同時也代表收貨人,并且向承運人保證他有此權限",同時,第六條規定:"托運人具有將支配權轉讓 收貨的選擇權,但應在承運人收取貨物之前行使,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應在海運單或類似的文件上注明。"這此規定既明確了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也具有法律契約關系,也終止了托運人在原收貨人提貨前變更收貨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