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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交易流程

訪問量:1667次   日期:2011年03月22日

從簽訂外銷合同,到租船訂艙、檢驗、產地證、保險、送貨、報關、裝船出口,直至押匯(或托收)、交單、結匯、核銷、退稅,是每筆進出口業務必經的過程。

一、推銷

進出口商要將產品打進國際市場,必須先開拓市場,尋找合適的交易對象??梢酝ㄟ^寄送業務推廣函電(Sale Letter)或在計算機網絡、國外雜志、報刊上刊登產品廣告來推銷自己,同時也可通過參加商展、實地到國外考察等途徑來尋找交易對象,增進貿易機會。

二、詢盤

又稱為詢價。進口商收到出口商的業務推廣函電或看到廣告后,根據自己的需要,對有意進一步洽商的出口商予以詢盤(Inquiry),以期達成交易。

三、發盤

又稱為報價。出口商按買主來函要求,先向供貨的工廠詢盤,然后計算出口報價回函給進口商。這期間可能需要函電多次往返接洽,最后得到關于價格條款的一致意見。

四、簽訂合同

國外買主與出口商經一番討價還價后,就各項交易條件達成一致,正式簽訂外銷合同(Contract或Agreement)。

五、領核銷單

為保證企業嚴格按照正常貿易活動的外匯需要來使用外匯,杜絕各種形式的套匯、逃匯、騙匯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規定企業對外付匯要通過國家審核,實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時,進口商須在開證前到外匯指定銀行領取《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憑以辦理進口付匯手續;其他結算方式下則在付款前領此單。

六、申請開信用證

進口商填妥付匯核銷單后,再開具《不可撤銷信用證開證申請書》(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向其有往來的外匯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七、開信用證

開證銀行接受申請并根據申請書開立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經返還進口商確認后,將信用證寄給出口地銀行(在出口國稱通知銀行),請其代為轉送給出口商。

八、通知信用證

出口地銀行填妥《信用證通知書》(No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Credit),將信用證通知出口商。

九、接受信用證

出口商收到通知銀行送來的信用證后,經審核無誤,接受信用證,即可開始備貨、裝船等事宜。如信用證有誤,可要求進口商修改。

十、指定船公司

在CIF或CFR術語下,出口商一邊備貨,一邊還要尋找合適的船公司,以提前做好裝運準備;在FOB術語下,此步驟則應由進口商完成。

十一、訂艙

確定好船公司后,出口商即應根據相應的船期,配合裝運期限進行訂艙,經船公司接受后發給配艙通知,憑以填制其他單據,辦理出口報關及裝運手續。

十二、申請檢驗

出口商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xport Inspection),并備齊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相關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出口檢驗。

十三、取得檢驗證明

檢驗機構經對商品檢驗合格后,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并根據出口商的要求,簽發相應的商檢證書,如品質證書、健康證書等。

十四、申請產地證

出口商填妥相應的產地證明書向相關單位申請簽發,其中《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與《普惠制產地證明書》(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則應向商務部授權的紡織品出口證書發證機構(圖上未標出)申請。

十五、簽發產地證

相關機構經過審核,根據出口商的申請,簽發相應的產地證書。

十六、辦理保險

在CIF術語下,
保險由出口商辦理,出口商須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填寫《貨物運輸保險投保單》(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plication),并附商業發票向保險公司投保。

注意:交易條件如是CIF,保險才由出口商辦理;若是FOB或CFR,則應由進口商辦理保險。

十七、取得 保險

保險公司承保后,簽發《貨物運輸保險單》(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給出口商。

十八、申領核銷單

我國法律規定,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出口商在報關前,須到外匯管理局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

十九、核銷備案

填妥核銷單后,出口商即可憑以向海關申請核銷備案。

二十、貨物送到指定地點

出口商辦完以上各項手續后,將貨物送抵指定的碼頭或地點,以便報關出口。

二十一、報關

送出貨物后,出口商填妥《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備齊相關文件(出口收匯核銷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境貨物通關單等),向海關投單報關。

二十二、辦理出口通關手續

海關審核單據無誤后即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簽發加蓋驗訖章的核銷單與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給出口商,以便其辦理核銷與退稅。

二十三、裝船出運

通關手續完成后,貨物即裝上船,開航。

二十四、取回提單(B/L)

船公司須等到貨物已裝上船(B/L上有記載On Board Date),并啟航后才簽發提單,因此貨物出運后,出口商就可到船公司領取《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B/L)。

二十五、發送裝運通知

出口商將貨物運出后,應向買主寄發《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尤其是在FOB、CFR術語下,保險由買方自行負責時,出口商須盡快發送裝運通知以便買方憑此辦理保險事宜。

二十六、備齊相關單據辦理押匯

貨物裝運出口后,出口商按L/C上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運提單、貨物運輸保險單、商檢證書、產地證、信用證等),并簽發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Bill of Exchange),向出口地銀行要求押匯(Negotiation)。以出口單據作為質押,向銀行取得融資。

二十七、通知結匯,給付收匯核銷單

押匯單據經押匯銀行驗審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即撥付押匯款,通知出口商可以結匯,同時收取一定押匯費用。此外,銀行還將出具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給出口商。

二十八、核銷

出口商憑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及其他相關文件(出口收匯核銷單送審登記表、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商業發票等)向外管局辦理核銷,辦理完成后,外管局發還出口收匯核銷單(第三聯)。

二十九、出口退稅

核銷完成后,出口商再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第三聯)、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與商業發票前往國稅局辦理出口退稅。

三十、議付后交單

押匯銀行議付后,將押匯單據發送到國外開證銀行,要求償付押匯款。

三十一、撥付貨款

開證銀行審單與信用證條款核對無誤后,撥付押匯款(即承兌)給出口地銀行。

三十二、通知贖單

開證銀行向進口商要求繳清貨款。由于當初進口商在向開證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大部分的信用證金額尚未付清,而出口商已經在出口地押匯(抵押融資),所以開證銀行通知進口商繳清余款,將押匯單據贖回。

三十三、付款

進口商向開證銀行繳清貨款,同時需將之前領取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交給銀行審核。

三十四、給付單據

進口商付款后,自開證銀行取回所有單據(即出口商憑以押匯的文件)。

三十五、到貨通知

此時,貨物已運抵進口國的目的港,船公司通知進口商來換取提貨單。

三十六、交提單,換取提貨單

進口商向船公司繳交提單(B/L)換取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尤其當進口商是在FOB術語下買入貨物時,進口商唯有向船公司繳清運費及雜費,并將B/L向船公司換取D/O,才能向海關提出要求報關,表明進口商已獲得船公司同意可以提領貨物。

三十七、申請檢驗

進口商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Import Inspection),并備齊提貨單、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進口檢驗。

三十八、取得檢驗證明

檢驗機構經對商品檢驗合格后,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給進口商。

三十九、報關

進口商備齊進口貨物報關單、提貨單、商業發票、裝箱單、入境貨物通關單、合同等文件,向海關投單報關。

四十、繳稅

進口商向海關繳清各項稅款,應納稅捐包括進口關稅、增值稅與消費稅等。

四十一、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海關審單通過,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四十二、提貨

海關放行后,進口商即可至碼頭或貨物存放地提領貨物。

四十三、付匯核銷

最后,進口商還要憑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進口付匯核銷單到外匯管理局辦理付匯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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